盐城一公司罚款20000元!
东台某公司生产的工作救生衣经检验不符合GB/T 32227-2015《船用工作救生衣》标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金额20,000元。
区区2万元,是危及人民生命的根源。 罚的好,假冒伪劣商品,还要加大力度打击,必须点赞 必须严惩 {:7_243:}{:7_243:}{:7_243:}{:7_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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