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未对延迟退休申请事项批复前强令职工退休构成违法
【案例】东台高新区某职工专业技能,属于刚需岗位。该职工依照国务院新政提前三个月向分管领导申请自愿弹性延迟退休三年,直至2025年2月16日法定退休日,分管领导都未履行批复职能,反而于2025年2月14日由组织人事部门送达办理退休手续告知书,随后强制停止了“五险一金”缴纳账户。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就此案例,从政策法规看,人社部等三部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弹性退休制度,明确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 年 。
这其中强调了 “协商一致” 的关键要素,体现出对职工意愿的尊重,职工拥有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退休时间的权利,单位不得擅自剥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退休作为职业生涯的一个关键节点,同样应在合法合规、尊重劳动者意愿的框架内进行。在职工已提交延迟退休申请的情况下,单位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积极协商相关事宜,而领导不履行批复职责显然是一种失职行为。
单位在领导未批复职工延迟退休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办理退休手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违法性。首先,违背了延迟退休政策中 “协商一致” 原则,侵犯了职工自主选择退休时间的权利,构成对劳动权中职业选择权的侵害。其次,领导不履行批复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和职责要求。如果单位不能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和依据,这种强制退休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当职工遭遇单位在延迟退休申请未批复下强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乃至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也应认识到依法依规处理退休事宜的重要性,避免因违法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负面影响,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良好的就业环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