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末办退休手续仍上斑处理未尽工作业务,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存续
【案例】江苏东台某区职工文武先生于2025年2月16日到达法定退休日。因其手上有工作业务流程未闭环,向单位送达了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说明。该单位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时接收该同志送达的关于推迟办理退休手续书面声明,均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在其未办退休手续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之前,用人单位贸然停发工资且关闭其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账户,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和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案涉当事人文先生到达退休年龄因特殊情况向单位送达了关于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说明,用人单位未书面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其劳动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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