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用大象 发表于 2025-8-1 14:24

举报信

尊敬的巡察组领导:

  举报人:刘永忠;男,1971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11280637,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八菱花园21栋203室。联系电话:15851070288.
  被举报人:蒋为华,系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庭长。
  被举报人盐都区人民法院蒋为华在处理刘永忠和江苏中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请求事项:
  1、依法处理蒋为华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2、请求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举报人刘永忠和江苏中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3、请求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赔偿因蒋为华违纪行为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刘永忠与江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举报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案号为(2022)苏0903民初3870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通知举报人于2022年9月20日15时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审理,2022年9月20日,举报人按法院传票时间前往盐都区法院开庭,但被告知该案已并案审理。举报人于当日去法院查询才得知江苏中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举报人,因两案系同一法律关系,且基于同一劳动仲裁裁决,盐都法院作出裁定,和(2022)苏0903民初4084号案件并案处理。但举报人在并案后,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的电话及传票。举报人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上明确了多个联系方式。2022年9月8日,在举报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03民初3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申请人自动撤回起诉”。举报人认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蒋为华作为人民公仆,却徇私舞弊,在明明可以联系到举报人出庭的情况下,却按因“联系不到举报人”作出“本案申请人自动撤回起诉”的结案;而且多次误导举报人“走其他途径”来拖延时间和搪塞举报人,造成了举报人失去诉讼的权利。
  以上材料均属实,殷切希望巡察组认真的进行核实、查处!

举报人:刘永忠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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