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风中 发表于 2025-10-14 16:24

盐城一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黄鳝被查!还发现…

9日,“盐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守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2025年4月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查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门市经营不合格黄鳝案引起网友关注——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3日和6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某水产门市销售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售黄鳝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ug/kg,两次检测实测值分别为1.24×10³和1.85×10³ u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阜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黄鳝,并开展溯源执法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严重超过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水产门市作为批发单位,连续2次检出兽药残留超标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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