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鸡之乡 发表于 2025-11-3 17:53

盐城一员工跳槽被索8万违约金,法院:不用给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跳槽到同行就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未必!近日,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参考。

本案中,小徐原是某摄影公司的销售,负责推销照相套餐。离职后他进入另一家摄影馆工作,前公司便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并要求支付8万元违约金。

小徐对此感到委屈,他认为自己的销售岗位技术含量低,根本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他的抗辩理由,并指出:

1.岗位性质:小徐仅从事普通销售工作,并不掌握核心技术秘密。

2.保密措施:尽管他因工作能接触**,但公司未能证明已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补偿:最关键的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未依法向小徐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认定小徐不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畴,该协议对他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法驳回了摄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的核心在于平衡用人单位权益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将普通劳动者也纳入限制范围,侵害其正当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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