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清理整治 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为扎实推进我区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江苏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和《盐城市废弃汽车治理实施方案》等要求,决定对主城区范围内废弃车辆(包括各类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和资源无人使用和维护的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
二、整治范围
对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龙冈镇、张庄街道等范围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废弃机动车和废弃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整治。
三、整治时间
自行清理阶段(2024年7月13日—7月31日)
集中清理阶段(2024年8月1日—8月31日)
四、整治措施
(一)自行清理阶段。属于整治对象及范围内车主、驾驶人或管理人,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整治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清理。
(二)集中清理阶段。对逾期仍未自行清理的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集中清理。
(1)对侵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场所和混合车道路牙以上行为的废弃机动车和废弃电动自行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行处置。
(2)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3)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4)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机动车和废弃电动自行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5)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6)对涉嫌盗抢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机动车和废弃电动自行车,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7)对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废弃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由所属板块牵头处置,住建部门配合。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 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来源:平安盐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