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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体诉求 一、事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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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0 09:21 盐城123网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体诉求 一、事实经过本人周兴宇,男,2000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20000414051X。原是梁垛镇政府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2024年3月19日,经达标考核合格后,转为市消防救援局下属梁垛镇消防救援队队员。入职期间,受用人单位安排,本人到大丰区大中专职消防队参加入职培训,参训期间(2024年四月底至五月),在进行两人五盘水带连接操训练过程中,不慎跌倒摔伤,导致右膝关节半月板和左手腕关节损伤(组训人员吴佳伟),因疼痛难忍,无法参训,并在新训队班长卞亚飞陪同下,去大丰区中医院就医,医生一再嘱咐骨骼损伤需要静养,不可剧烈运动,避免病情加重。为了应对新训下队考核达标,不被淘汰,本人强忍疼痛,在吃止痛药的情况下,一再支撑坚持,终于通过新训队考核。新训结束后,本人被大队专职办分配到梁垛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战斗员岗位,本人知晓自己的病情,仍利用业余时间加强体能训练,尽力适应消防救援工作。但由于训练强度过大,加之缺少休息,反而加剧了膝关节损伤。2025年4月11日又在东台市人民医院再次进行检查,根据核磁共振报告,诊断结果与之前报告一致。(之前诊断报告交予东台大队专职办),医生明确叮嘱,不能再继续连续高强度体能训练,如再进一步病情加剧,则必须通过手术治疗,且手术后并不能保证病情好转。鉴于此情况,本人也如实向单位领导陈述了自己的病情,寄希望得到领导的关怀,调剂适合自己的岗位。然而东台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未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放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二、申诉理由1、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间解雇保护】之规定(具体条款略)。理由为:本人因工作受伤,属于“因工负伤”的情形。在医疗恢复期间内,单位不能依据“不能胜任工作”以及捏造“工作消极,拒绝参加日常训练”等理由,与本人解除合同。本人的伤情单位领导知情,显然属于此条款的保护范围,单位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后果】之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单位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且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本人有权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人因工负伤,仍在治疗恢复期间,单位毅然单方下达解除续聘合同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特殊保护规定(何况本人仍带病坚持工作),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 3、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单位在本人受伤后,有义务依法替本人申报工伤,保障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而单位不仅未履行该义务,反而在本人伤情未愈,治疗康复未完成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和程序违法。三、合理诉求1、要求单位依法撤销对周兴宇的“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恢复本人工作岗位。2、要求单位体察本人伤病的情况,妥善安置适合本人的岗位。      
申诉人:周兴宇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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