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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资讯] 滨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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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滨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五、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0〕75号)同时废止。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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