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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板湖镇孔荡村村民委员会因非法占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贰佰捌拾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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