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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须知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尊敬的市民朋友、患者及家属:
为保障病情平稳且需长期服药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明确代开药各环节的审核标准与责任边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门诊代开药须知,请您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病情平稳、需长期服用同种药品,但因路途遥远,短期内无法来院复诊或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情况,需由家属代开药的患者。
二、家属代开药必备材料
家属代开药时,请务必携带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 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 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
3. 患者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既往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等能够证明病情的资料;
4. 如患者在外院住院期间需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购买药品,需提供经外院医师签名并加盖该医师所在医院处方专用章的处方。
三、开药基本要求与规范
接诊医师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请您及家属予以配合:
1. 医师将严格核对患者身份与病情资料。
2. 药品名称不得改变最近一次处方药名,剂量不得超过最近一次药品剂量。
3. 无法确认药名时,医师可拒绝开药,建议带患者来院复诊,医师与患者沟通并签字确认。
4. 超过3个月未复诊者,建议带患者复诊评估后再开药。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祝您和家人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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