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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电动自行车新规!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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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7 15:5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6-9-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江苏省公安厅官网正式发布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转移登记、
    车牌补换领等管理事项
    作出新的规范要求
    该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具体有哪些改变呢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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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要求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车辆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受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2.电动车登记要求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点推行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射频芯片等技术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全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电动车变更登记要求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申请变更登记的,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所有人居住地迁移至省内其他城市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变更登记。

    申请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本辖区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已登记的车辆外形、结构的,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辆技术参数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电动车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提交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让协议。

    现所有人居住地属于省内其他城市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现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核查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让协议;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本辖区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改变已登记的车辆外形、结构的,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车辆技术参数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省外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地的,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电动车注销登记

    (一)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使用满十年、报废或者不再上道路行驶的;
    (四)迁往省外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所有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的联系方式告知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所有人在告知申请期限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作废。

    6.电动车牌补换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查验车辆,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原登记信息及补换领号牌情况说明。

    号牌损坏的,应当收回损坏的号牌。

    查验车辆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技术参数等信息与原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等情形的,不予补换领号牌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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