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持续深化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重型货车 “百吨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近期,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危险作业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系盐城市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标志着阜宁县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再升级,违法超限超载不再只是行政处罚,触碰红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13日上午,交通执法人员在阜宁县向阳路与希望路交叉路口开展路面执法检查时,查获张某某驾驶苏J****7重型半挂牵引车、苏J***6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经查,张某某擅自将挂车车厢挡板加高1.2米,经称重,该车车货总质量达131.4吨,属于典型“百吨王”。阜宁县交通运输局、阜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超载、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张某某将车厢挡板恢复原状。
处罚整改完成后,张某某并未吸取教训,心存侥幸再次铤而走险。2026年4月16日上午,交通执法人员再次在同一路段查获张某某驾驶该车辆上路行驶。本次其擅自把挂车车厢挡板加高1.4米,车货总质量达134.73吨。阜宁县交通运输局、阜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再次对其超载、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车厢挡板原状。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车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消除危险后,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驾驶改装超限车辆上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6年8月26日,阜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